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詞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拼音】zhōng huá rén mín gòng hé guó xíng fǎ

【解釋】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6日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共二編十三章一百九十二條。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共二編十五章和附則,四百五十二條。第一編總則,規定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犯罪,刑罰,刑罰的具體運用等;第二編分則,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漢字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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