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詞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拼音】zhōng huá rén mín gòng hé guó xíng shì sù sòng fǎ
【解釋】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7日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共四編十七章一百六十四條。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作了修訂,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設四編十七章和附則,計二百二十五條。第一編總則,規定任務和基本原則、管轄、回避、辯護與代理、證據、強制措施、附帶民事訴訟、期間、送達等;第二編規定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第三編規定審判;第四編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漢字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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