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仲裁
【拼音】zhòng cái
【解釋】由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對民事、經濟等爭議作出裁決。在我國,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并選定仲裁委員會。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在1994年8月頒布仲裁法。http://word.AIES.CN 提供
本頁:https://www.kuaic.com/zidian6/ci/22362.htm
簡體:https://www.kuaic.com/zidian1/MjIzNjI=.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