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看守所
【拼音】kàn shǒu suǒ
【解釋】關押被拘留、逮捕尚未判決或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人的機關。在我國,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以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域為單位設置,由本級公安機關管轄。來自http://www.kuaic.com/zidian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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