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區域自治

【詞語】民族區域自治

【拼音】mín zú qū yù zì zhì

【解釋】我國少數民族在國家統一領導下,以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自治地方,管理本民族地區事務的制度。我國憲法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分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三級。



民族區域自治漢字解釋:

本頁:https://www.kuaic.com/zidian6/ci/329123.htm

簡體:https://www.kuaic.com/zidian1/MzI5MTIz.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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