綱法

綱法 gang fa
詞語解釋
明萬歷以后所實行的商人壟斷食鹽運銷制。明神宗時,因官收場鹽不夠,商人久候領不到鹽,以致積引甚多。為疏銷積引,萬歷四十五年(1617年)實行綱法。將商人所領鹽引編成綱冊,分為十綱,每年以一綱行積引,九綱行新引。綱冊許各商永遠據為“窩本”,每年按照冊上舊數派行新引,無名的不得加入。自此以后,食鹽收買運銷之權均歸商人,并得世襲。清道光十一年(公元1831年)后一度為票法所取代,但不久又變相恢復。
相關解釋
食鹽:
1.吃鹽。
2.無機化合物。成分是氯化鈉。無色或白色結晶體,呈粒狀或塊狀,味咸,是重要的調味劑和防腐劑,并可供藥用和工業用。
不久:
1.指離現在不遠的將來。
2.指相隔不長的時間。
3.不能長久。
實行:
1.實際的行動。
2.用行動來實現理論﹑綱領﹑政策﹑計劃等。
3.猶德行,操行。
收買:
1.收購;購買。
2.用錢物或其他好處籠絡拉攏人,使受利用。
世襲:
代代承襲享有某種權益。多用于承襲帝位、爵位、封號、俸祿、領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