鈞金束矢

鈞金束矢 jun jin shu shi
詞語解釋
銅三十斤﹐箭一束。古代獄訟雙方致官之物。金者取其堅﹐矢者取其直。及斷﹐勝者官司還其金﹑矢﹑敗者則沒入。語本《周禮.秋官.大司寇》﹕“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于朝﹐然后聽之。以兩劑禁民獄﹐入鈞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聽之。”孫詒讓正義﹕“故《易.噬嗑》為獄訟之象﹐其九四爻辭云‘得金矢’﹐又六五云‘得黃金’﹐即謂訟得直而歸其鈞金束矢也。”
相關解釋
獄訟:
訴訟案件:緩刑罰,理獄訟。
一束:
1.數量詞。猶言一捆,一扎。
2.數量詞。古以帛五匹為“一束”。
3.數量詞。箭十二支。
4.指笙管之類的樂器。因用若干根竹管和一根總吹氣管制成,故稱。
黃金:
①金
④的通稱。
②比喻寶貴:黃金時代 黃金地段 電視廣播的黃金時間。
雙方:
指在某種場合中相對的兩個人或兩個集體。
爻辭:
指說明《易》六十四卦各爻象的文辭。如“初九:潛龍勿用。”“初九”是爻題;“潛龍勿用”就是《干》卦初爻的爻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