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權利 su song quan li詞語解釋:
訴訟主體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訴訟中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我國,訴訟權利十分廣泛,并且受到法律保護。如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有:起訴,應訴,委托他人代理訴訟,申請回避,提供證據,進行辯論,查閱案卷材料,請求調解,自行和解,原告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被告承認或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提起反訴,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等等。
相關解釋:
變更:改變;變動:變更原定賽程 修訂版的內容有些變更。
應訴: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被告針對起訴狀提出答辯狀,并在法院開庭審理時到庭參加的行為。如被告拒絕應訴,法院仍可審理,并作出判決。
反訴:在同一訴訟中,被告向法院對原告提出的訴訟。
原告: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的一方。
委托:1.將自己的事務囑托他人代為處理。
2.交結,結納。
3.猶依托,依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