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體 ke ti詞語解釋:
①哲學上指主體以外的客觀事物,是主體認識和實踐的對象。
②法律上指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包括物品、行為等。
[object] 哲學術語,指存在于主體之外的客觀事物
相關解釋:
包括:包含(或列舉各部分,或著重指出某一部分):語文教學應該包括聽、說、讀、寫四項,不可偏輕偏重 我說 ‘大家’,自然包括你在內。
上指:1.向上豎起。用以形容盛怒之人的頭發。
2.見“上旨”。
以外:表示在一定的范圍﹑處所﹑時間﹑數量的界限之外。
客觀事物:特指有別于思想的外界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