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不可極

樂不可極 le bu ke ji
詞典解釋
享樂不可過分。
[one should not pursue pleasure to its extreme] 享樂不可過分,否則樂極生悲。也比喻做事要有限度
志不可滿,樂不可極。——《禮記.曲禮上》
相關解釋
過分:
(說話、做事)超過一定的程度或限度:過分謙虛,就顯得虛偽了丨這幅畫雖然畫得不夠好,但你把它說得一文不值,也未免過分了。
不可:
1.不可以;不可能。
2.不答應;不準許。
3.不輕易贊同或遵奉。
4.謂不符合,不稱。
5.猶不堪。
6.指缺點﹑過錯。
7.與“非”連用,“非……不可”,表示必須或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