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財產

沒收財產 mei shou cai chan
詞語解釋
將罪犯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我國刑法規定為附加刑的一種,也可以獨立適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罪犯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判處沒收財產,不得沒收屬于罪犯家屬所有或應有的財產。沒收財產前罪犯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相關解釋
家屬:
家庭內戶主本人以外的成員,也指職工本人以外的家庭成員。
個人:
①一個人(跟‘集體’相對):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 集體領導同個人負責相結合。
②自稱,我(在正式場合發表意見時用):個人認為這個辦法是非常合理的。
所有:
1.領有,占有。
2.指領有的東西。
3.尚有。
4.整個;全部。
5.有個。
應有:
1.所有,一切。
2.應當具有。
強制:
強迫;迫使:強制執行|強制措施|不可強制別人服從自己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