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辟 san bi詞典解釋:
1.謂夏﹑商﹑周三代之刑法。
2.泛稱刑法。
3.三王。
4.指被征聘的隱士。
相關解釋:
三王:1.指夏﹑商﹑周三代之君。(1)夏禹﹑商湯﹑周武王。《谷梁傳.隱公八年》:“盟詛不及三王。”范寧注:“三王,謂夏﹑殷﹑周也。夏后有鈞臺之享,商湯有景亳之命,周武有盟津之會。”(2)夏禹﹑商湯﹑周文王。《孟子.告子下》:“五霸者,三王之罪人也。”趙岐注:“三王,夏禹﹑商湯﹑周文王是也。”(3)商湯﹑周文王﹑周武王。《尸子》卷下:“湯復于湯丘,文王幽于羑里,武王羈于王門;越王棲于會稽,秦穆公敗于崤塞,齊桓公遇賊,晉文公出走,故三王資于辱,而五霸得于困也。”
2.指周之太王﹑王季﹑文王。
3.王姓三名人之合稱。(1)漢之王奉光﹑王商﹑王鳳。《漢書.王商史丹等傳贊》:“自宣﹑元﹑成﹑哀外戚興者,許﹑史﹑三王﹑丁﹑傅之家,皆重侯累將。”顏師古注:“三王,謂邛成侯及商﹑鳳三家也。”邛成侯,王奉光的封爵。(2)漢之王尊﹑王章﹑王駿。《漢書.王吉傳》:“先是京兆有趙廣漢﹑張敞﹑王尊﹑王章,至駿皆有能名,故京師稱曰:‘前有趙﹑張,后有三王。’”晉潘岳《西征賦》:“趙張三王之尹京,定國釋之之聽理。”(3)唐之王珣﹑王玙﹑王瑨。《新唐書.王珣傳》:“﹝王方翼﹞子珣,字伯玉,與兄玙﹑弟瑨以文學稱,時號‘三王’。”
4.(4)唐之王勃﹑王緒﹑王仲舒。唐韓愈《新修滕王閣記》:“及得三王所為序﹑賦﹑記等,壯其文辭,益欲往一觀而讀之。”清錢謙益《寄侯豫章督學江西》詩:“勵俗蒸嘗先兩廟,采風詞翰繼三王。”清趙翼《陔馀叢考.四三王》:“唐滕王閣有三王﹑則王勃作序,王緒作賦,王仲舒作修閣記也。”
泛稱:總稱;統稱。
征聘:1.謂征召諸侯聘問。
2.謂朝廷以禮招聘賢才。今亦泛指招聘人員。
刑法:規定什么行為是犯罪,并規定用什么刑罰加以處罰的法律。狹義的刑法僅指具有完整體系和普遍適用性的基本刑事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廣義的刑法還包括刑事單行法律,如《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自1980年起施行,1997年作了修訂。
隱士:①隱居山野不愿做官的人:天下無隱士,無遺善。
②善于說隱語的人:平公(晉平公)召隱士十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