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zhong hua ren min gong he guo min shi su song fa
詞典解釋
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同日公布施行。共四編二十九章二百七十條。第一編總則,規定民訴法的任務、適用范圍和原則,管轄,審判組織,回避,訴訟參加人,證據,期間和送達,調解,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訴訟費用;第二編審判程序;第三編執行程序;第四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相關解釋
保全:
①保住使不受損失:保全性命保全名譽。
②保護、維修機器設備,使正常使用:保全工。
第三:
復姓。漢田廣孫田癸為第三氏。見宋鄧名世《古今姓氏書辯證》卷三十。
第二:
復姓。見《通志.氏族四》。
回避:
①讓開;躲開:回避要害問題。
②偵破人員或審判人員由于同案件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而不參加該案的偵破或審判。
同日:
1.同一天。
2.“同日而語”之略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