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zhong hua ren min gong he guo xing fa
詞典解釋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6日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共二編十三章一百九十二條。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共二編十五章和附則,四百五十二條。第一編總則,規定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犯罪,刑罰,刑罰的具體運用等;第二編分則,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
相關解釋
危害:
1.危險災害。
2.使受破壞;傷害。
公民:
具有或取得某國國籍,并根據該國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瀆職罪:
在我國,指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第一:
1.等第次序居首位或首位的。
2.形容程度最深;最重要。
違反:
不符合;不遵守:違反原則|違反勞動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