鳴鼓而攻

鳴鼓而攻 ming gu er gong
詞語解釋
比喻宣布罪狀,加以遣責或討伐。
相關解釋
罪狀:
罪名所包含的具體內容。如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誣陷罪的罪狀是“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在日常語言中,用以指犯罪行為的具體狀況,如說:“該犯的罪狀令人發指”。
宣布:
1.謂公之于眾。
2.宣揚,廣為宣傳。
3.流布;泄漏。
討伐:
征伐;出兵攻打:討伐逆賊|以討伐為會盟主。
加以:
①用在多音的動詞前,表示如何對待或處理前面所提到的事物:施工方案必須加以論證發現問題要及時加以解決。‘加以’跟‘予以 ’不同之處是‘予以 ’可以用在一般名詞之前,表示給與,如‘予以自新之路 ’,‘加以 ’沒有這種用法。
②連詞,表示進一步的原因或條件:他本來就聰明,加以特別用功,所以進步很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