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字義
chī ㄔˉ
- 用鞭杖或竹板打:鞭~。
- 古代用竹板或荊條打人脊背或臀腿的刑罰:~刑。
英漢互譯
knout scourge
方言集匯
- 粵語:ci1
- 客家話:[客英字典]chi1[海陸豐腔]chi1[梅縣腔]chii1chi1[臺灣四縣腔]cih1[客語拼音字匯]ci1qi1[寶安腔]ci1
詳細解釋
〈動〉
- (形聲。從竹,臺聲。本義:用竹板、荊條擊) 用鞭、杖、竹板抽打 [flog;beat with bamboo cane or wooden stick]
- 笞,擊也。——《說文》
- 笞者可以教之也。——《漢書·刑法志》
- 捶笞臏腳。——《荀子·正論》
- 又如:笞楚(笞是竹片,楚是荊條。用竹片荊條等物責打);笞撻(用板子、棍子拷打);笞服(拷打而使屈服)
詞性變化
〈名〉古代用鞭子或竹板拷打的刑罰 [flog]。如:笞杖(笞刑用的木杖);笞決(用刑決獄)
《康熙字典》
- 《未集上》《竹字部》 ·笞 ·康熙筆畫:11 ·部外筆畫:5
- 《廣韻》丑之切《韻會》《正韻》抽之切,音癡。捶擊也。《前漢·法志》景帝六年詔曰:笞者,所以敎之也。其定箠令。丞相劉舍請笞者,捶長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之末薄半寸,皆平其節。當笞者笞臋,毋得更人。《註》如淳曰:然則先時笞背也。師古曰:毋更人,謂行笞者不更易人也。《唐書·法志》斷獄之有五,一曰笞。笞之爲言恥也,凡過之小者,捶撻以恥之。漢用竹,後世更以楚。《書》曰撲作敎是也。太宗甞覽《明堂針灸圖》,見人之五臟皆近背,詔罪人無得鞭背。《荀子·正論篇》捶、笞臏腳。《註》捶笞皆杖擊也。
說文解字
- 清代段玉裁『說文解字注』
- 擊也。疑奪所二字。笞所以擊人者。因之謂擊人爲笞也。方言引傳曰。慈母之怒子也。雖折葼笞之。其惠存焉。後世笞杖徒流大辟五。制於隨唐。至於今日。笞有名無實。從竹。臺聲。丑之切。一部。
English
bamboo rod used for beatin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