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

拼音:biàn   注音:ㄅㄧㄢˋ

部首:   部外筆畫:14   總筆畫: 21

五筆86/98:UYUH   倉頡: YJYRJ   鄭碼: SESS   電碼: 6589

筆順編號: 414311341112514143112   四角號碼: 00441   UNICODE: 8FAF



基本字義

"biàn   ㄅㄧㄢˋ
"

方言集匯

  • 粵語:bin6
  • 客家話:[海陸豐腔]pien6[東莞腔]pen3[沙頭角腔]pan5[寶安腔]pan3pen3[客英字典]pien5[臺灣四縣腔]pien5[梅縣腔]pien5[客語拼音字匯]pian4

《康熙字典》

  • 《酉集下》《辛字部》 ·辯 ·康熙筆畫:21 ·部外筆畫:14
  • 同辨。《說文》判也。《廣韻》別也。《易·履卦》君子以辯上下,定民志。 又詳審也。《周禮·天官》惟王建國,辯方正位。 又明悉也。《易·大有》明辯晳也。 又《集韻》巧言也。《禮·王制》言僞而辯。《史記·荀卿傳》鄒衍之術,迂大而閎辯。 又爭辯也。《禮·鄕飮酒義》不慢不爭,則遠于鬭辯矣。 又《說文》治也。《書·酒誥》勿辯乃司。《左傳·昭元年》主盟者誰能辯焉。《註》辯,治也。 又微辯,諷諭也。《禮·儒行》其過失可微辯而不可面數也。 又與徧通。《禮·樂記》其治辯者其禮具。《註》辯,徧也。《史記·五帝紀》辯于羣神。《書·舜典》作徧。 又與平通。《字彙補》平均也。《史記·五帝紀》辯秩東作,辯秩西成。《書·堯典》作平。 又《五音集韻》下辯,地名。在武鄕。 又《集韻》《韻會》筆列切《正韻》必列切,音。與貶同。《周禮·秋官·士師》若邦兇荒,則以荒辯之法治之。《註》辯,當爲貶。遭饑荒,則罰、國事有所貶損。

說文解字

  • 《卷十四》《辡部》 ·辯
  • 治也。從言在辡之閒。符蹇切

文二


English

dispute, argue, debate, discuss


字典簡體版:https://www.kuaic.com/zidian/MTY5NjA=.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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