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字義
pàn ㄆㄢˋ
- 區別,分辨,斷定:~明。~辨。~據。~讀(利用已知的視覺信息符號來判斷新獲得的視覺信息的含義)。~斷。
- 分開,截然不同:~然。~若兩人。~若鴻溝。
- 評定:裁~。談~。~卷子。
- 司法機關對案件的裁決:~詞。~決。~案。
- 古代官名:通~。~官(中國唐、宋兩代輔助地方長官處理公事的人員,傳說中借指閻王手下管生死簿的官)。
英漢互譯
decide distinguish judge obviously sentence
方言集匯
- 粵語:pun3
- 客家話:[寶安腔]pan3[沙頭角腔]pan5[陸豐腔]pan3[客英字典]pan5[臺灣四縣腔]pan5[梅縣腔]pan5[海陸豐腔]pan6[客語拼音字匯]pan4[東莞腔]pan3
詳細解釋
〈動〉
- (形聲兼會意。從刀,半聲。從刀,表明其意義與刀有聯系。“半”是把牛分開。本義:分,分開)
- 同本義 [divide]
- 判,分也。——《說文》
- 繼猶判渙。——《詩·周頌·訪落》
- 紀于是乎判。——《左傳·莊公三年》
- 若七德離判,民乃攜貳。——《國語·周語中》
- 遂判為十二,合為七國,威分于陪臣之邦。——柳宗元《封建論》
- 又如:判割(分割);判妻(丈夫去世或與丈夫離異后再嫁的婦女);判散(分散);判禮(分離;分開);判跡(分道而行);判裂(割裂;分離)
- 判決 [judge;sentence;condemn]
- 太尉判狀辭甚巽(恭順)。——唐· 柳宗元《段太尉逸事狀》
- 又如:審判(審理和判決);判詞(判決的文詞);判牘(判決司法案件的文書);判有罪;判無罪
- 區別;分辨 [distinguish]
- 判天地之美,析萬物之理。——《莊子·天下》
- 故不戰而強弱勝負已判矣。——宋· 蘇洵《六國論》
- 又如:判別是非;判正(分辨是非曲直)
- 裁定 [decide]。如:公判;評判(判定勝負或優劣);判事(判決事務的是非曲直);判個死日(預知死期。判:斷定);判命(判定人的命運;拼命);判析(裁決)
- [為了評價或強調的目的] 評定做上符號或記號 [mark]
- 使者呈上書看時,封面上判云:“漢大丞相付 周都督開拆。”——《三國演義》
- 又如:判卷子;判閱(批閱)
- 球賽中裁定球或球員的情況 [call]。如:判發球出界;判跑壘員安全進壘
- 通“拚”。舍棄 [forsake]
- 海波無底珠沉海,采珠之人判死采。——元稹《采珠行》
詞性變化
〈名〉
- 半 [half]
- 凡有責者有判書。——《周禮·朝士》。注:“半分而合者。”
- 卿大夫判縣。——《周禮·小胥》。按:“宮縣四面,判縣兩面。”
- 掌萬民之判。——《周禮·媒氏》
- 璋判白。——《公羊傳·定公八年》
- 天地判合。——《漢書·翟義傳》
- 判決獄訟的官 [judge;justice]。如:州判;通判;判司(官名。掌批判文牘的官);判官頭(雕繪著判官的馬鞍)
- 裁決訴訟的文書 [court verdict]。如:判花(花押。舊時在判決書后簽字花押)
《康熙字典》
- 《子集下》《刀字部》 ·判 ·康熙筆畫:7 ·部外筆畫:5
- 《唐韻》《集韻》《韻會》《正韻》普半切,音泮。《說文》分也。從刀,半聲。《玉篇》分散也。又《增韻》半也。《周禮·地官·媒氏》掌萬民之判。《註》判,半也。得耦爲合,主合其半。又《周禮·秋官·朝士》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註》判,分半而合者,故書判爲辨。又《前漢·翟方進傳》天地判合。《註》師古曰:判之言片也。又斷也。《唐書·選舉志》試身言書判。又《韻會》宰相出典州曰判。又通作牉。《字林》牉合其半,以成夫婦。《儀禮·喪服禮》夫妻牉合。又通作泮。《史記·陸賈傳》自天地剖泮。
說文解字
English
judge; discriminate; conclu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