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字義
chǐ ㄔˇ
- 中國市制長度單位(亦稱“市尺”。一尺等于十寸。西漢時一尺等于0.231米,今三尺等于一米):~素(a.一尺長的白絹,借指小畫幅;b.書信)。~短寸長。~牘。
- 量長度的器具:竹~。
- 像尺的東西:鐵~。仿~。戒~。
- 形容微少或短小:~布。咫~天涯。
英漢互譯
ruler a unit of length
方言集匯
- 粵語:ce2cek3
- 客家話:[客英字典]chak7[陸豐腔]chak7[梅縣腔]chak7[臺灣四縣腔]cak7[沙頭角腔]cak7[海陸豐腔]chak7[寶安腔]cak7[客語拼音字匯]cag5[東莞腔]cak7
- 潮州話:ciêh4/cioh4cê1
詳細解釋
〈名〉
- 中國民族音樂音階上的一級,樂譜上用做記音符號,相當于簡譜的“2”,如“工尺” [a note of the scale in gongchepu ,corresponding to 2 in numbered musical notation]
- 另見 chǐ
詞性變化
〈形〉
- 喻短小或狹小的 [tiny]
- 尺澤之蜺也。——《后漢書·對楚五問》
- 又如:尺土(形容極為狹小的土地);尺地(極少的土地);尺鐵(短小的鐵制武器)
- 另見 chě
《康熙字典》
- 《寅集上》《尸字部》 ·尺 ·康熙筆畫:4 ·部外筆畫:1
- 《廣韻》《集韻》《韻會》《正韻》昌石切,音赤。《說文》十寸也。人手郤十分動衇爲寸口,十寸爲尺,規矩事也。從尸從乙。乙所識也。周制:寸尺咫尋常仞,諸度量皆以人體爲法。《家語》布指知尺,舒肱知尋。《前漢·律歷志》度量衡皆起於黃鐘之律,一黍爲分,十分爲寸,十寸爲尺。《蔡邕·獨斷》夏十寸爲尺,殷九寸爲尺,周八寸爲尺。《周禮·司市》疏置丈尺於絹布之肆。 又大尺曰施。《管子·地員篇》其施五尺。《註》施音遺,大尺之名。 又《小爾雅》五尺謂之墨。《周語》不過墨丈尋常之閒。《註》五尺爲墨,倍墨爲丈。今木工各用五尺以成宮室,其名爲墨,則墨者工師之五尺也。 又《唐輦下歲時記》二月朔日爲中和節,賜大臣戚里尺,謂之裁度民閒。 又法三尺,謂以三尺竹書寫法律,故俗謂舞文爲弁髦三尺。今以三尺爲具,非也。 又葉昌約切,音綽。《詩·魯頌》是尋是尺。葉下作若。 《韻會》通作赤。*考證:〔《說文》周制,寸,尺,咫,尋,常,諸度量皆以人體爲法。〕 謹照原文常字下增仞字。〔《周禮·地官》置丈尺於絹布之市。〕 謹照原文地官改爲司市疏,市改肆。
說文解字
- 《卷八》《尺部》 ·尺
- 十寸也。人手卻十分動脈爲寸口。十寸爲尺。尺,所以指尺榘事也。從尸從乙。乙,所識也。周制,寸、尺、咫、尋、常、仞諸度量,皆以人之體爲法。凡尺之屬皆從尺。昌石切
- 清代段玉裁『說文解字注』
- 十寸也。寸、十分也。禾部曰。十髮爲程。一程爲分。十分爲寸。又曰。律數十二。十二禾秒而當一分。十分而寸。漢志曰。九十分黃鐘之長。一爲一分。十分爲寸。十寸爲尺。十尺爲丈。十丈爲引。而五度審矣。人手卻十分動脈爲寸口。寸部下亦曰。人手卻一寸動謂之寸口。鄭注周禮曰。脈之大要在陽明寸口。疏云。陽明在大拇指本骨之高處與弟二指閒。寸口者、大拇指本高骨後一寸是也。按大拇指本高骨後一寸、許所謂人手卻十分也。卻者、也。者、拓也。人手竟又開拓十分得動脈之處、是曰寸口。凡寸之度取象於此。十寸爲尺。十其長是爲尺。尺、逗。所指尺規榘事也。指尺當作指。聲之誤也。指猶標目也。用規榘之事。非尺不足以爲程度。尺居中。下可晐寸分。上可包丈引也。漢志曰。寸者、忖也。尺者、蒦也。尺蒦三字同韻。從尸。主也。從乙。會意。昌石切。古音在五部。古書亦借赤爲之。毛晃曰。宋時案牘如此。乙、逗。所識也。漢武帝讀東方朔上書未盡。輒乙其處。題識之意也。以榘尺記識所度、故從乙。周制。寸尺咫尋常仞諸度量。皆人之體爲法。寸法人寸口。尺起於寸。咫法中婦人手。尋八尺也。法人臂之長。常倍尋。或曰。常當作丈。周制、八寸爲尺。十尺爲丈。人長八尺、故曰丈夫。人部曰。仞、伸臂一尋也。是仞尋無二。而此?仞並舉。疑許主七尺曰仞之說。人部之解出後人改竄。非許原文。說詳人部。凡尺之屬皆從尺。
English
Chinese measure approx. 'foot'